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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137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2022-12-30
  •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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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137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规范河湖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 号)等文件要求,从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137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任务要求,也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河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规范河湖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4.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河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5.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6.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制定过程

  《公告》制定过程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确保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公告成果已征求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为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2022年11月12日至22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从化区137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及管理要求进行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主要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从化区水务局管理办法》《广东省河湖管理法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等政策法规及文件中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及技术要求,划定河道的临水控制线(或基准线)、管理范围边线。

  四、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次公告的从化区137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

  (二)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意见协调和论证情况

  我局就从化区137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注释送审稿)以及划定成果图分两批(46条、91条)分别征求了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流溪温泉管委会,各镇(街),广州市石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等17个部门(46条河道第一次征求意见为18个部门,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以及挂网向公众征求意见。

  46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14个部门反馈意见,4个部门逾期未复,逾期未复的部门视为无意见。已反馈意见的部门中无意见的为9个部门,另外5个部门反馈意见11条,均予以采纳

  46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17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为13个部门,另外4个部门反馈意见9条,均予以采纳。91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征求意见收到17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为9个部门,另外8个部门反馈意见16条,均予以采纳。

  截至11月22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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