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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 2022-06-21
  • 来源: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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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范围、风险评估程序、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合法性审查程序、集体讨论程序、决策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程序等内容与现行制度存在不一致。主要有:

  (一)决策事项范围变化:《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对规划类的事项范围限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相较于《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将所有规划类事项均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更科学精简;同时排除了财政、货币等宏观决策。

  (二)具体决策程序变化:决策草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增设了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制度;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应当最后发表意见,讨论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决策事项决策目录和决策事项增设了发布前须经同级党委同意等程序。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切实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有必要对现有决策进行修订。新规定依据《暂行条例》《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通知》(穗府函〔2021〕34号)等规定制定。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决策程序》)共24条,主要包括决策事项范围、起草决策草稿步骤、征求公众意见步骤、提请集体审议步骤、合法性审查步骤、集体讨论步骤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变更的内容:

  1.第三条修订了决策事项范围,与国务院条例和省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并与《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了衔接。

  2.第六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分析研究专家意见、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集体审议等程序。

  3.第七条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二)增加的内容:

  1.第五条明确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3.第十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前。

  4.第十一条规定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出决定。区政府办、管委会办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5.第十二条规定决策事项出台前向区委、开发区党工委请示报告。

  (三)删除的内容:

  原文件第六条规定起草部门在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应当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意。未经审定同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向社会公开该决策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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