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绿色金融。对比深圳福田区、天津开发区、成都高新区、南沙自贸区等等地金融发展情况,我区的金融业发展水平较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法人金融机构数量与机构知名度、资产规模、综合实力等方面都有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区金融业发展面临着金融要素有待加强,金融业企业和项目全链条服务有待完善,金融扶持有待进一步重点突出、精准度高、竞争力强、前瞻性足等问题。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要素资源,增强对金融机构和人才的吸引力,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仍是我区亟需着手开展的工作。
本实施细则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高端金融资源,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4号)、《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发〔2018〕4号)、《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8〕25号)、《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规〔201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现代金融发展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开管办〔2018〕2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3号)等文件,结合我区金融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另外,本实施细则完全符合“国发11 号文”有关精神,是结合我区实际对“国发11号文”的有力贯彻。
(二)目标及任务
解决当前经济背景下,全区从事金融服务业企业少、全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面临的融资困、融资贵、融资慢实际情况。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进集聚各类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加快推动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思路
本实施细则主要从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高管人才奖、发展壮大奖、新兴金融奖、金融创新奖、并购重组奖、资本市场奖、场地补贴奖、一事一议12方面提出了56条措施,主要是引进集聚各类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加快推动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加大金融资源供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总则部分一共有4条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注册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并购重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及融资、开展上市公司招商的区内企业和单位等,纳入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
本政策细则所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科技类机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
同时,本实施细则明确了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二)项目落户奖
项目落户奖部分一共有5条细则。
落户奖是金融机构选择落户地点重点关注的扶持之一。此条款包括了对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5个方面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对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分6个档次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同时,对金融机构总部给予搬迁费用补贴,给予单个企业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其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1:1的比例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二是对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包括新兴金融机构,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获得的搬迁费用补贴不纳入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申请奖励的计算范围。
总体而言,项目落户奖条款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经营贡献奖
经营贡献奖部分一共有3条细则。
对落户金融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分两个梯队给予经营贡献奖,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其中,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前3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前3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四)高管人才奖
高管人才奖部分一共有2条细则。
此条款明确将金融机构获得的落户奖(含发展壮大奖)和经营贡献奖奖励额的不高于50%的部分发放给其高管或专业人才,能够更好的吸引、留住金融高管人才。
另外,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专业人才,连续5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
(五)发展壮大奖
发展壮大奖部分一共有2条细则。
鼓励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按实收资本分6个档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最低奖励50万元。
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实收资本参照上述增资扩股奖励标准的1/5给予奖励。
支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对被评为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或中国500强的,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金融机构(含控股子公司)获得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奖励后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对应的发展壮大奖,奖励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
(六)新兴金融奖
新兴金融奖部分一共有5条细则。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对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提高对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服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兴金融业态。
此部分明确按其实际开展的业务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0.5%给予奖励。
对融资担保公司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担保发生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给予奖励。
对融资租赁公司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项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同享受上述规定奖励。
对商业保理公司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
(七)金融创新奖
金融创新奖部分一共有3条细则。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先进机构给予奖励。
支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开展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和活动以及金融论坛等,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的50%。
(八)并购重组奖
并购重组奖部分一共有3条细则。
此条款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跨地区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提升公司治理质量;通过控股金融机构,增强企业竞争力。
另一方面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分别按照并购交易金额、并购时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并购主体获得银行并购贷款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补贴,最高奖励300万元的,最低奖励50万元。
(九)资本市场奖
资本市场奖部分一共有9条细则。
此条款包括上市及再融资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及融资奖励、发行债券融资贴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融招商奖励5个方面的条款。
在上市及再融资奖励方面,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加大对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分阶段(上市股改、辅导验收、成功上市)合计奖励600万元,上市再融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最高层)挂牌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三板”融资奖励20万元。
对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500万元奖励。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及融资奖励方面,区域性股权市场、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对中小企业扩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具有重要作用。对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中证报价的股份制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对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限公司奖励1.5万元。给予小微企业适当补贴,对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企业成功实现私募股权融资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在发行债券融资贴息方面,对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债券的企业补贴,有助于支持企业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债务工具募集发展资金,调整债务结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按照融资金额的实际付息额分档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 200 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本区招商单位引进到本区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直接引进上市企业的,给予招商单位1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本区的市外上市企业且迁入满一年的,给予其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十)场地补贴奖
场地补贴奖部分一共有3条细则。
对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给予场地补贴,购置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租赁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0万元,对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十一)资金配套奖励
资金配套奖励部分一共有4条细则。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金融科技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科技类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相关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金融柔性引进人才,分别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并购重组扶持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十二)附则
附则部分一共有13条细则。
明确了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申报规定、资金管理要求、分工要求、计算方法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费,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另外,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金融机构或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在我区政府网站“政策解读”栏集中公布文件解读实施细则,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发布;三是利用微信公众号“黄埔发布”、“广州开发区金融”,新闻媒体客户单等平台广泛发布;四是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走访调研进行宣传。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政策宣讲、座谈会、印发政策文件等多种方式为辅。
(三)解读时间。在文件的起草制定过程,已经通过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本实施细则正式印发时,解读材料将在我区官方网站同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