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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 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文件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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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1
  • 来源: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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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我区开展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围绕实施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乡村振兴、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要求,完善“三旧”改造政策机制,充分释放“试点”红利。为进一步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城市更新局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具体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及其配套文件(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和《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穗埔府规〔2018〕16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相关工作,作为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工作指引。

  三、《指引》主要内容

  (一)明确引入时间节点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取合作企业须在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批复后,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二十五条引入合作企业时间节点提前到基础数据经审核公布后。为加快旧村改造进程,本《指引》引入合作企业时间节点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制定。

  (二)明确代理机构平台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为更好地便于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本《指引》明确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我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为代理机构平台,两个平台可由农村集体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其一。

  (三)明确合作企业资格条件

  合作企业资格条件的严格设定是为了选取有实力、有品牌、有信誉、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企业。本《指引》规定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要求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另外,合作企业如果是企业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且须由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主体企业在联合体中占有不低于51%份额,其余联合体成员条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其他要求。

  (四)明确公开引入程序

  为保障选择合作企业工作有序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指引》明确了旧村改造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须经过农村集体申报、招商文件审核和表决、发布公告、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决确定合作企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程序;其中,主要材料招商文件须按程序通过属地镇(街)、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把关,并抄报区政府备案;另外,明确在完成企业报名后,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村、街镇、更新局、专家等组成),对报名合作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

  (五)明确公开引入工作中两次表决要求

  《指引》中对公开引入合作企业过程中需进行两次表决工作,分别为农村集体申报程序中对招商文件的表决以及在确定竞得合作企业程序中对候选合作企业的表决,且要求表决相关过程应办理公证手续。

  招商文件由成员大会进行表决,确定竞得合作企业由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旧村改造是涉及广大村民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为能集中反映村民对合作企业选择意愿的大多数共识,为日后项目合作改造工作稳妥顺利推进奠定基础,本《指引》中明确了两次表决工作均须取得到会人员80%或以上同意。

  (六)明确选定合作企业后的要求

  《指引》明确了确定合作竞得企业后,须在30日内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其后90日内须与农村集体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合资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以维护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以及确保项目在我区入统产生应有经济贡献。

  在竞得合作企业完成项目复建安置区全部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前,农村集体在项目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原则上竞得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形式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合资公司股权。如确有需要,经农村集体表决同意后,按程序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如违反,我区将禁止该竞得合作企业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参与一切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重新引入该项目合作企业。

  (七)对2016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处理规定

  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及其配套文件(穗府办〔2015〕56号)施行前(即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农村集体表决、公示、合作协议签订等程序已确定合作企业的自主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如需调整为合作改造,可由农村集体完成改造模式调整的表决和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可将此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直接确定为竞得合作企业。除上述情况外,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转让已确认为改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股份,农村集体转让股份的,视为合作改造,应按照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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