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适用〈广州市黄埔区九龙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若干事项的解释》的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19-12-25
  • 来源:黄埔区
  • 分享到
  • -

  一、理由和依据

  前期我区印发了《广州市黄埔区九龙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试行过程中,陆续收到了一些意见反馈,为更好实施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我委(办)依据《土地管理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法规文件制定起草了本解释。

  二、起草过程

  为了更好地实施指导意见,我委(办)组织对指导意见试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先后两次对全区所有街镇就试行情况进行了书面调查。6月28日黄建强副区长组织九龙片相关单位,就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座谈研究。我委(办)组织相关人员同云埔街、龙湖街、商竣公司等相关单位多次就试行问题就行了座谈了解。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业务部门及各街道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解释按九龙片区起草。

  (一)关于调整适用范围

  由于我区各街镇的规划调整,故在本解释中重新明确适用范围。

  (二)关于明确“村庄搬迁公告”的效力

  鉴于九龙片区内历史上特殊的征地模式,造成拆迁时间与征地和建设时间不同步,在实施指导意见时,在解释中明确“村庄搬迁公告”与“征地公告”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夹心地、边角地补偿

  为加快征地进度,符合补偿的夹心地、边角地“只补不征”,由街镇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用地单位、业主单位根据《意见(试行)》及本解释的规定共同商议确定。

  (四)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在指导意见中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均只明确了一个标准,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为便于与上位法对应和便于开展工作,故在解释中明确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包含了非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本补偿和对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

  (五)关于村民住宅房屋改商铺的补偿

  因片区内存在住改商情况,为避免一房多补,故被拆迁的村民住宅房屋,如能按《意见(试行)》中相关规定认定为商铺且被征收人同意按商铺补偿的,可按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但该房屋认定为商铺的部分不再享有住宅房屋所有的补偿及安置。

  (六)关于钢结构的非住宅房屋

  由于钢结构建筑的价值范围跨度大、种类多样,故在指导意见中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不便于钢结构具体征收补工作。故在解释中明确钢结构参考ABC三种结构补偿标准处理。

  (七)关于停产停业补偿

  为了方便工作,区分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和因施工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10号文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入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等相关规定。在解释中明确了支付范围和对象。

  (八)关于村民住宅的历史房屋

  在征收具体工作中,历史房屋处理难度大,处理依据不足,故在解释中进行明确。

  (九)关于临时借地参照本《意见(试行)》

  鉴于临时借地涉及上盖物拆迁安置法律支撑不足,故在解释中明确此类情况不能安置。

  (十)关于指导意见中未包含的其他方面的补偿

  具体征收补偿工作范围广、情况复杂,在指导意见中不可能全部规定到位。故对于指导意见中未包含的其他问题,明确由街道牵头,会同用地和业主等单位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标准和区域内原有做法案例,充分研究讨论,在审批权限范围内,集体决策,妥善处理。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