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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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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2
  •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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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创新先行示范区,推动与香港、澳门工程领域深度合作,探索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与港澳规则对接任务分解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科学城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引进港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为突破口,逐步推开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港澳建筑领域人士在黄埔从业的政策支持。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粤发改体改〔2019〕210号)

  2.《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6号)

  3.《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科学城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20〕7号)

  三、试行办法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主要目标是为黄埔区引进港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政策支持,逐步推开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港澳建筑领域人士在黄埔从业的政策支持打破香港建设领域的专业机构进入内地执业的隐形壁垒,使港企享有与内地企业相同权利,便利参与黄埔区内建筑工程相关经营活动;加强深港两地人才交流,构建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试行办法共分七个部分,行文简明扼要,其中前三条为原则性条款,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第四至第五条,明确在黄埔区提供服务港澳专业企业及专业人士的要求。一是各类企业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二是企业需要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三是施工类企业需要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含其承接的黄埔区内工程项目。

  2.第六至第十三条,列明港澳专业企业专业人士申请认可的各项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通过限时补正达到要求的,根据补充材料决定是否予以认可。在认可有效期内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应确保其港澳执业注册连续有效,否则认可自动失效;在认可有效期内港澳企业各项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者增加认可范围的,应按要求做好申请;在认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应提出续期申请。

  3、第十四至二十二条,明确港澳企业的服务范围及从业规定。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资质的确定,是遵循业务相近原则,将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业务范围,与内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所对应的业务范围进行比对,取最为相近的内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作为在黄埔区开展业务的资质参考。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的过往业绩是最关键的考量因素,坚决不得突破港澳企业在港澳已完成业绩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指标。

  在从业期间,认可企业的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内地关于规划、测绘等资质认定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内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准从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直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应当加入已经黄埔区认可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认可企业应购买相应的保险;港澳施工类企业的参与施工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建筑业安全培训课程,熟悉港澳与内地的施工规范差异。

  4.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关于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监管。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认可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澳企业超过业务范围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立即取消其认可信息,并参照内地对企业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在黄埔区内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支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第二十八条,便利对已在内地合法备案并仍在备案有效期内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认可工作。已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20〕1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备案并仍在备案有效期内的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可依法在我区开业执业。已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合法备案并仍在备案有效期内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续期和变更申请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其在黄埔区的申请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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