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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解读稿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02-10
来源:海珠区水务局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海珠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确保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依据是什么?

  (一)管理范围

  1.河湖

  (1)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4.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4.3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4.1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3)根据上述规定与指引,河湖管理范围采用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的《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成果(含临水控制线和管理范围线)。

  2.堤防

  (1)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

  4.2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线重叠的,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2)根据上述指引,堤防管理范围线与河湖管理范围线重叠,采用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的《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成果(含临水控制线和管理范围线)。

  3.水闸、泵站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二)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四、本《公告》第四点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五、本《公告》第五点处罚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等水域内进行违法建设。

  六、本《公告》第六点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故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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