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频解读:
根据《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海府办〔2018〕181号)要求,我会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海残联〔2015〕32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资助办法》第五条第(一)点第1小点“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低保或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修订为:“1、申请人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修订原因:申请人的户口信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信息均可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府平台》中查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信息可在《广州市医疗救助综合平台》中查询,结合海珠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修订稿取消原办法中规定的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的证明材料要求。
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