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材料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在资本市场改革新形势下更好地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我区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发展。
二、文件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以及投资区外上市企业且在企业迁入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三、奖励条件
企业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一)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企业。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入的创新层及以上层级的挂牌企业。
(三)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从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并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
(四)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已上市区外企业或拟上市区外企业(迁入后3年内完成上市)迁入区内,并在企业迁入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少于5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迁离本区)。
(二)申报企业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本区不同政策细则的同类型资金。
(三)在本办法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核期间退市或摘牌。
(四)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
五、奖励标准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企业,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入的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本区及外地迁入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从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并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
(四)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已上市区外企业或拟上市区外企业(迁入后3年内完成上市)迁入区内,并在企业迁入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由迁入上市企业证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奖励程序
本办法的奖励申报由区发改局统一受理,区发改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