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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南沙集群注册新变化(内附托管机构报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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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0
  • 来源:南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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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南沙集群注册制度改革对于便利市场准入、降低经营成本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存在部分企业失联、投诉举报和信访多发等难以有效监管问题。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月3日,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所称托管机构,是指在南沙区内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此前南沙区免费提供集群注册地址、吸引大量企业落户但质量普遍不高,政府监管服务行政成本过大,且由一家托管机构来实施集群注册的做法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不相适应。《办法》推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允许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综合保税区、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在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设立的从事商务秘书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托管机构,有偿提供服务,以市场供求关系来指导托管机构行为,促使托管机构提升集群注册管理服务质量。《办法》出台有助于服务市场主体到南沙投资创业。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允许使用由托管机构提供的托管住所办理登记注册,有助于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办法》落实《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精神,对集群注册场地、适用经营范围提出要求。《办法》对托管机构资质、功能布局、可进驻市场主体数量、信用状况、管理制度及人员等作出细化规定,建立准入评估及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对集群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沿用此前的负面清单模式,明确禁止从事生产加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许可审批项目经营,增加了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从维护国家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利益等因素考虑,认为不宜进行住所托管的兜底情形。同时,增加了“熔断机制”,对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异常状态)或不配合处理投诉举报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入驻总数的10%以上等情形的托管机构暂停新办业务。

  南沙区对集群市场主体的管理方向逐步从“重数量”转变为“重质量”,从完善“引进来”到“服务好”“管得住”,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南沙集群市场主体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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