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广州市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实际,形成《关于规范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意见(送审稿)》(下称《意见(送审稿)》)。
《意见(送审稿)》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1号)、《广州市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二、主要内容
《意见(送审稿)》共25条。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暂缓或终止起草、延长决策期限和决策执行与后评估等予以细化规定。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列明八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五类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并列明五类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建议都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由管委会、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六条)
(三)明确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议题事项提出时间及审定规定。《意见(送审稿)》规定,应于每年1月25日前,提出拟纳入当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报区司法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区司法局汇总编制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管委会、区政府审定。(第七条)
(四)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调查论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征求各相关主体意见、本部门集体决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报告区委、决策公布等。(第八条)
(五)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主要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流程、公开的途径、征求意见的内容和期限等。(第九条)
(六)关于专家论证规定。《意见(送审稿)》规定,应当组织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专家人选从省、市、区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时,应当向社会公开专家意见和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条)
(七)明确风险评估流程规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明确风险点、形成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八)明确合法性审查程序。主要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及具体流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九)关于集体讨论决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提请审议按规定提交材料、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等内容。(第十五条)。
(十)关于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备案及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经审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目录由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区司法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议题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会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第十六条)
(十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暂缓或终止情形的规定。主要明确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订、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严重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评估调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暂缓或终止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管委会、区政府进行审议,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重大行政决策暂缓或终止起草。(第十八条)
(十二)明确延长重大行政决策期限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过程中,遇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上级有关规定正在调整等情形,不能在决策时间计划内完成的,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决策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可再次向管委会、区政府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第十九条)
(十三)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与后评估制度。主要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管委会、区政府可根据情况对执行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四)明确决策检查、督办的规定。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应当组织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十五)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意见(送审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五条)
三、文件亮点
《意见(送审稿)》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排除范围、应当举行听证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第八条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其中新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区委请示报告”的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细化了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执行与后评估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