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订背景
(一)现行《南沙区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到期。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资金是政府资助性资金,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区教育系统科研水平,为提升我区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力支撑。2016年,我区印发的《南沙区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穗南教〔[2016]〕207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于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使用范围、及规范使用做了进一步明确。该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于2019年10月10日有效期界满。
(二)科研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全国教育大会后,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更加重视教育科研对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近年来,南沙区位优势日益明显,南沙教育对标“三区一中心”的定位,以“适合的教育”理念为引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大幅提升。教育科研形势向好,申报成功的科研项目级别趋高、数量趋多。加上国家、省、市对教育教学成果奖日益重视,分别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二、修订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教育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支持我区教育科研发展,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规字〔2019〕5号)等文件进行修订。本办法于2020年4月份开始向区内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多次开会专题研究;经过多轮协商沟通,最终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南沙区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表述为《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去掉了分章表述的方式。
(二)奖励项目范围,除原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管理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外,加上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三)将原管理制度中关于经费使用原则和管理第三条“资助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确保经费使用效益”,第四条“资助经费的管理,既要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制度,又要方便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并为一条,统一表述为“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进行管理,改革和创新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项目经费的绩效考核,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此,增加了第四、五、六条。
(五)参照《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直接经费、间接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主要变动如下:
1.直接经费中去除了专家费标准,加上了专家咨询费及支付标准。
2.间接经费中增加“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
(六)改变原管理制度中第六条拨款次数及方式的表述。按目前经费管理形势表述为“项目承担单位为非区级预算单位或镇(含南沙街)的,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由区教育局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额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含南沙街),项目单位所在镇(含南沙街)应及时将项目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属学校(幼儿园)和区属单位(含龙穴街和珠江街)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额度纳入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同时,科研项目经费分年度投入安排的,每个科研项目总资助经费安排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的资助标准。”
(七)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九条“项目负责人须本着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科研计划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支配使用资助经费。年终时将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书面报告区教育发展中心。”第十条“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区教育局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资助经费。”合并为新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表述为“项目负责人须本着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科研计划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支配使用资助经费。年终时将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书面报告区教育发展中心。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区教育局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资助经费。”
(八)根据财局意见,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用于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十)将原管理制度中的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合并为一条,表述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