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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 2022-06-21
  • 来源:南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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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南沙区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补偿中小企业在获得信贷过程中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1.《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

  2.《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穗金融规〔2020〕1号)

  3.《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以“信易+”为突破口 高质量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20〕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政策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章二十四条,在充分参考其他地区和专项领域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南沙特点进行优化。相关条款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规模、补偿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补偿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亮点条款

  1.资金规模。在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亿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南沙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金融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或代偿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2.补偿范围。在南沙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获得的经营性贷款。

  3.申请条件。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需用于经营活动。

  (2)贷款未享受过省、市、区其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3)贷款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发放日同期LPR+200bps。

  相关贷款纳入到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的范围后,申请认定不良贷款获取风险补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发放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划分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

  (2)合作机构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之日起30日仍无法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或者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无法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

  4.补偿规则

  (1)中小微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融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最高为人民币100万元。

  (2)补偿顺序参照贷款申请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库时点先后顺序。

  (3)单一借款人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4)补偿金额为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25%。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为合作机构对不良贷款(资金池认定的)在本年度内进行充分求偿后(如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担保的补偿等)的剩余部分。

  (5)该不良贷款若已获得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不低于本金100%担保,或合作保险公司提供不低于本金100%的信用保证保险,且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承担损失无异议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对象将从合作银行机构转移至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或合作保险公司。

  (6)合作机构需充分履行追偿及清还义务,根据操作指引及时返还清收处置资金至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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