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去冬今春复杂多变天气的影响,森林林木大量落叶、杂草枯死,林下可燃物剧增,清明节期间农事、扫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安全,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为白云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在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所有山头、山林内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特别防护期内,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
四、在特别防护期内,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严禁焚烧田基草、烧灰积肥,严禁乱丢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品。
五、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处以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或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个月。
特此通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