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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井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 2010-08-11
  • 来源:白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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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井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云府〔2010〕17号

  为加快改善我区石井河的景观面貌,提升周边地区的历史文化品位,打造集商住、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滨水公共生活岸线,以崭新的区容区貌迎接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穗府〔2009〕32号)要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石井河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石井河(海军桥至增埗桥)河段红线内边线外拓30米范围内为本次整治的区域。

  二、整治时间

  2010年8月8日至2010年9月25日。

  三、整治内容

  拆除已纳入整治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含违法建〈构〉筑物及过期临时建〈构〉筑物);沿河两岸道路修扩建;岸边建〈构〉筑物立面整饰和屋顶“平改坡”;古迹修复、堤岸绿化美化、园林小景;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整治要求

  (一)整治区域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拆除相关建(构)筑物、恢复原状:

  1、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使用的停车场(车辆保管站)、各类建(构)筑物、管、线;

  2、擅自在河道周围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的;

  4、堆放、填埋、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垃圾的;

  5、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进行经营活动的;

  6、未经审批、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形式等发布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的;

  7、超出门窗经营、乱摆卖、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的;

  8、未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验收不合格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经营、阻塞消防通道等,存在消防隐患的;

  9、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二)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的建(构)筑物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存在违反多项行政管理规定等行为,逾期不自行纠正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联合进行查处。

  (四)整治区域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有关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有关规定以及白云区河涌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建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并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整治的组织实施

  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市规划局白云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城管办、区质监局、白云工商分局、白云供水所、白云供电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和省市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权属物业整治工程的实施。

  六、整治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违反本通告,妨碍、阻挠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25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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