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7〕11号),我区制订了《广州市白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辖内乡村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和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形成全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障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便民利民。
2、《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我区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镇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3、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管理机构?
答: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初审;审核村民申报的“一户一宅”情况;查处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4、存量建设用地的定义?
答: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5、现状是非建设用地申请建房是否需办理农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手续?
答: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以2009年为准)为非建设用地的是新增建设用地,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
6、土地利用现状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已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是否还需补办用地手续?
答:2009年12月31日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依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并按变更前的原地类补办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
第一部分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
7、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答:(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有本村农业人口户籍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二)申请建房的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非建设用地的土地,须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8、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可否在农村的宅基地建房?
答:可以,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号)相关要求执行,建设规模与村民标准一致。
9、如何认定申请建房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答: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据我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一宅”是指:符合宅基地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房。是否属于“一宅”的情况,由村民自行申报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在村内公示,村加盖意见,镇审核后予以确认。
10、村民提出建房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如属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除外)。
11、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开展审核工作的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12、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公示的内容和时限?
答:审核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如属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的除外)。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13、镇政府办理初审工作的内容?
答:镇进行资料登记和初审,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如属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的除外);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14、建筑高度控制?
答:建筑高度是指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或者檐口的高度。建筑层数不应当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
15、哪些算是功能用房?
答:功能用房是指除住宅套内用房外的公共功能用房,例如: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消防水池等。
16、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的区别?
答: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用地面积是指使用权属的用地范围,包括地块的绿化、建筑退让等。附图:
17、房屋建筑规模控制要求?
答:(一)每户新增建住宅的基底面积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
(二)拆旧建新的每户住宅基底面积控制:
有在1995年3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在满足退缩间距条件下,基底面积按不超证载用地面积,且基底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三层半(层数)乘以基底面积所得来控制。
有在1995年3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在满足退缩间距条件下,基底面积按不超证载用地面积,且基底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三层半(层数)乘以基底面积所得来控制。
如果证载用地面积≦80平方米,基底面积按照不大于证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280平方米。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照新增建住宅标准控制。
18、建筑的最小间距是多少?
答:(一)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在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篷、花槽、台阶、围墙。
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新村建设规划退缩间距示意图
(二)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在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篷、花槽、台阶、围墙。
旧村拆建规划退缩间距示意图
19、村民建房二层以上可以外飘阳台、飘窗、雨篷?
答:在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阳台、飘窗、雨篷等。
20、四至关系是指首层退缩还是整栋与周边的退让?
答:四至是整栋与周边的关系,不单单是首层,也包括建筑立体上的要求。
21、符合哪些条件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有关的规定。
22、自受理申请后办理的时限?
答:区国土规划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写明哪些内容?
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二部分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规划许可
24、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建设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需独立用地的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应贯彻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非独立用地的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可在符合相关专业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合并设置。
(四)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配置内容及标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人均建筑面积及人均用地面积按本村常住人口计算。
25、办理用地规划意见立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区国土规划局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立案申请表,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镇签署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意见;
(五)镇审核同意意见;
(六)实测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七)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八)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
(九)规划方案审查意见、附图;
(十)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文件。
26、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一)立案申请表,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意见;
(五)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和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镇审核同意意见;
(七)实测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九)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
(十)规划方案审查意见、附图;
(十一)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文件;
(十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十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十四)属于环境敏感工程的,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件。
第三部分批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27、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在工程开工前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在工程开工前,建房申请人必须向区国土规划局申请组织测绘机构到现场进行放、验线;放、验线后方可正式开工。
28、如何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答:申请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由区国土规划局委托具有测量单位放线、验线;申请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测量单位放线、验线。所委托测量单位需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符合工程放线、验线标准。
29、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开工手续?
答:村民非公寓式住宅、村公服和公益事业用房的项目都需办理开工手续。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总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向当地镇政府申办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30、规划核实需要哪些资料及时限?
答:(一)规划核实申报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
区国土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31、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开工有时限要求吗?
答:有。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区国土规划局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32、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村民非公寓式住宅)
33、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村公服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
34、申办和咨询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