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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18-08-22
  • 来源:白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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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定不移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科学防范安全风险,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继续扎实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镇街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规范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我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白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主要内容

《白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白云区安全监管局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执法的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原则及程序、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四、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对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但处罚金额在罚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三)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尊重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并应当保守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区安全监管局同镇街安监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镇街安监机构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镇街安监机构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需要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应立即报区安全监管局审批,由区安全监管局作出决定。”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镇街安监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发现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需要依法给予查封或扣押的,应书面向区安全监管局汇报,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证据种类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

(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

(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安全监管局收到镇街安监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书和案件调查材料后,经核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镇街安监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十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报案件承办镇街安监机构报负责人审批后,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经区安全监管局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上报区安全监管局审批后,由区安全监管局报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适用范围

《白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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