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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18-10-12
  •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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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区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从化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本《细则》共29条,为我区第一个关于畜禽养殖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畜禽养殖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细则》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二、明确畜禽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应位于非禁养区,并具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配套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套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从事规模畜禽生产经营,应当对规模养殖场建设进行申报,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涉及使用林地或占用水域等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完成后,依法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如《细则》第五、六、七条。

三、严格畜禽养殖场管理。畜禽养殖场到畜牧兽医站备案登记,按照规定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并健全防疫制度,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为加强管理,畜禽养殖场建立全过程的畜禽养殖档案,将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在案。如《细则》第十至十七条。

四、加强畜禽养殖场环保管理。明确了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如《细则》第十至二十条。

五、明确畜牧业用地管理。统筹安排,将畜牧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畜禽生产经营者利用养殖场范围内荒地、园林地建设治污设施,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而对畜禽养殖场违反用地则依法进行查处。如《细则》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六、政策扶持与技术引导。财政部门加大对畜禽养殖、防疫、环保、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设施的财政扶持力度并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及配套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另外鼓励各类环境保护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等的技术指导,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培训,以及实用技术的推广等。如《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七、相关术语解释,畜禽养殖场分为规模养殖场、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三类,《细则》对三类养殖场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如《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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