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国家、省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三类: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2015年以来,广州市出台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已覆盖至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穗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幸福美丽生态之城建设。我区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将我区符合条件的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基本公共服务部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范围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不断规范、完善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的保障及管理。
二、租赁形式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二)单位整体租赁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1、具有本区户籍;
2、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各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区(含在本区的部属、省属、市属单位)工作,与注册登记且所在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在有效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只需符合在本区工作且在广州市各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二)单位整体租赁
1、整租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本区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2、配租条件:
(1)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为我区乡村振兴服务的柔性、流动性人才等不受年龄限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为我区乡村振兴服务的柔性、流动性人才适当放宽到在从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程序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1、申请人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
2、镇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及初审;
3、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
5、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二)单位整体租赁
1、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布房源;
2、意向登记;
3、区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4、区住房保障部门整体配租;
5、单位分租。
五、所需资料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1、《广州市从化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5、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6、工作单位证明;
7、诚信承诺书;
8、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清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需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从化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二)单位整体租赁
1、《广州市从化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意向申请单位汇总表》;
2、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单位配租方案、住户信息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六、配租原则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人口与户型对应
(二)单位整体租赁
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
七、租赁期限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二)单位整体租赁
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八、监督与管理
对个人或单位违规申请、违法骗取住房保障,违规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等《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将个人不诚信行为纳入到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九、专业术语解释
(一)《办法》所称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是指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2人合租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分配单间。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2人合租分配;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家庭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2人合租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配租。
(二)《办法》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的企业。
(三)《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