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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解读

  • 2018-12-19
  • 来源: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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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程序,番禺区于2013年10月22日发布了《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番府〔2013〕141号),有效期为5年,于2018年10月21日失效。为进一步加强番禺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番禺区政府对番府〔2013〕141号文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并实施。

二、修订依据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第十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增加常年法律顾问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见的要求。

(二)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番禺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番禺区监察局、番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增加要求起草单位送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供调研论证、政策解读、制度廉洁性评估等材料。

(三)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独立的发文字号及核发统一编号,该两条进一步明确发文字号及统一编号的编制程序和格式。

(四)对第二十四条,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条内容调整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四、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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