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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 2018-03-26
  • 来源: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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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目标

在《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下称“117号文”)已于2017年7月31日届满的背景下,区政府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全局利益出发,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为目标,对《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进行了本次修订。

二、制订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补偿标准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普遍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或删减补偿项目、结合上级文件对有关名词的表述进行规范、增加补偿标准依据等五大项。与117号文对比,具体改动内容有57项,其中归纳起来,变化较大的有如下内容:

(一)附件1的补偿价格提高43.5%,框架结构项目新增一等至七等补偿项目,删减原框架结构一至三等。修改补偿对象名称,由“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改为“非住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改为“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被征地(拆迁房)”改为“权利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改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附件2的补偿价格平均提高21%,新增水池、喷淋装置、露天PVC管、管道煤气等补偿项目,水井项目增加两个补偿档次。修改补偿对象名称,由“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改为“非住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改为“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被征地(拆迁房)”改为“权利人。”以成本价结合新率的计算方式改为采用套价或者评估方式。

(三)附件3的补偿价格平均提高62%,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四)附件4的棚架类补偿价格提高40%,以成本价结合成新率的计算方式改为采用套价或者评估方式。

(五)附件5的补偿价格平均提高42.5%,绿化乔木补偿项目增加四档胸径补偿标准、添加综合单价,添加胶盆型号、果树作为绿化树木时及名贵树木的补偿说明。删减桃花项目、删除说明3的“每株最高不超过8000元”。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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