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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18-04-30
  • 来源: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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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级义务教育招生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依据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法律、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12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15〕2号);《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的通知》(番人社〔2017〕47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确定基本原则的政策依据

1.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精神,确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二(四)点、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的精神,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划定的原则;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就近入学的距离标准。

3.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义务教育学位安排是以户籍为依据;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确定了“人户一致”的条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广州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租购同权”的学位安排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点精神,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二(五)点的要求,确定公办初中招生形式;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明确穗籍非番禺区户籍儿童、少年在番禺入学的学位安排要求。

4.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的方式。

(二)制定相关规定的政策依据

1.规定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一条的精神,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规定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明确将穗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规定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学位安排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精神,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公平的原则和考虑,规定我区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学位安排的原则。

4.规定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学位安排原则。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规定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学位安排原则,并分别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军人子女及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5.规定学生中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精神,以及学籍管理的要求,为保障有足够的学位安排番禺区户籍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途转学进行了规定。

6.规范各种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四(九)“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各种招生行为。并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专门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提出规范要求。

(三)制定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的依据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积分申请”入学的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

(四)工作要求的依据

1.发布招生信息要求。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明确公开招生信息的要求。

2.各级招生人员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四(八)点的精神,要求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招生。

3.资料审核和档案收集要求。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新生入学需要提供的材料。

4.监督问责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四(十)点的精神,规范了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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