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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的通告》解读

  • 2018-12-27
  • 来源: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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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通告》(番府〔2014〕87号)从2014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2017年6月有效期届满。同时,由于所依据的部分上位法发生变化,因此番禺区人民政府修订出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全区10街6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沙湾镇、市桥街道办事处、桥南街道办事处、小谷围街道办事处、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大龙街道办事处、大石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钟村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全部禁养;石楼镇、石碁镇、南村镇、新造镇、化龙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二是明确农业、环保、城管、国土部门及镇(街)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工作上分工。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镇(街)予以配合;新建小型养殖场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由环保、农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生猪、牛(肉牛、奶牛)和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自行关闭或搬迁;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小型养殖场、养殖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明确畜禽散养户管理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养殖户及畜禽散养户养殖的畜禽由农业部门负责防疫工作,养殖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主要技术名称

《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告》所指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参照市的划分标准分为小型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户。

四、《通告》的有效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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