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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7-05-23
  • 来源: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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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强化标准化引领的作用,推动全区标准化战略实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番发〔2007〕14号)和《番禺区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对《番禺区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出台了《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我区的标准化工作发展,为全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促进我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有七章25条。第一章:总则,列明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申报的主体对象。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组织实施的主体单位、申请资助的单位各自的职责。第三章,使用原则、范围和额度,这是本办法的核心部分,对资助奖励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助额度和主导制修订进行了明确和定义。第四章申报和受理,明确启动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时限、不予受理的情况、标准资助总额度限定和申报单位数量要求。第五章审核和信息公开,确定了资金的评审和审核、资金审批制度、资金的审批和拨付、信息公开方式。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责任追究方法和绩效考核要求。第七章,附则,对国际标准进行了定义,限定了文件时效。

(一)“第三条在番禺区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除外)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或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二)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承担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三)第九条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万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20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1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5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2000元。承担区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

(四)“第十条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五位的起草单位为本办法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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