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0年,《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3届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批准后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我区2012年参照《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制定的《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番府〔2012〕43号)》将于2017年3月22日过期。鉴此,我区参照《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出台了。《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提高投资效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办法》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定义。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纳入条件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明确申报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
第九条明确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的起草要求。
第十条明确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印发执行部门。
第十一条明确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予以调整的程序。
第十二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依法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审批主体与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享受相应的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五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需调整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等信息的调整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的报送要求。
第十七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
第十八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领导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明确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指导、宣传、专项补助、提供用地和配套需要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明确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和建设资金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违反《办法》相关条例的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条明确《办法》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