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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2018-09-01
  • 来源: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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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制假售假力度,根据《广东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2017年5月,番禺区政府出台了《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规定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目前,一年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间办法实施情况和反映的问题,参考《广东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旨在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制假售假,净化我区市场经营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根据试行期实施情况和反映的问题,重点对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后《办法》共22条,2个附表,比试行办法增加了4条,主要增加了奖励适用范围(第二条)、不予奖励情况(第八条)、构成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第十条)以及镇街对举报线索的奖励(第十一条)。

(二)扩大了奖励范围,增加了举报“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的奖励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举报内容中增加),增加了新闻媒体在曝光涉假案件前,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的奖励规定(第七条);增加了刑事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第十条)。

(三)提高了奖励最低标准。将线索奖励最低奖励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区打假办、区财政局、各监督管理部门、各镇街的职责分工。(第四条、第五条)

(五)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奖励的范围,明确“属于申诉、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案件,举报人明确提出退款、赔偿、调解等申诉要求的,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第八条)

(六)简化了奖励审批程序。由举报线索处理部门向区打假办申报,区打假办按市场监管局财务规定程序发放奖励金,不再层层审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七)办法有效期三年,如本办法与今后下发的上级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如省奖励办法正式出台,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他规定按试行办法保持不变。

三、办法内容摘要

(一)举报定义: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境外人员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区打假办、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镇(街)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番禺区内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作的检举、举报,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产品后提出的举报。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担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各镇街(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工商信局、文广新局、农业局、住建局和公安局等以及各镇街打假办)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的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予以举报人奖励的行为。

(三)奖励条件的设定。《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同时符合3个方面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即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番禺区内且被查证属实;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执法部门知晓;违法行为属于省打假条例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范围;同时,《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奖励的6种情况,即举报人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利害关系人的;属于申诉、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案件,举报人明确提出退款、赔偿、调解等申诉要求的,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举报;对商品标签、外包装不规范以及对商品销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举报;匿名举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范围是根据省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范围确定了13种奖励情形(《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因为我区对食品安全举报已有奖励办法规定,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将打假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六)项“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未列入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同时根据实际,考虑行政执法的现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成本,将商品标签标注、外包装不规范的举报。

(五)奖励标准实施分级奖励,根据举报的线索的详细程度和掌握证据情况,按照罚没款金额的一定比例(1%-5%)予以奖励,且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于10万元。同时,为了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在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经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项的案件(如不构成立案条件、责令整改案件、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案件等),给予举报线索奖励200元。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举报,按照刑事判决所认定的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5000元奖励。

(六)奖励实施的操作: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并将需要按本办法进行奖励的举报,填写《番禺区打假奖励金申领表》,向区打假办申领奖励金;由区打假办负责奖励金的审核,将奖励金发放到各监督管理部门,再由各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给举报人。

(七)奖励经费列入区市场监管局预算,在打假工作经费中列支。

(八)《办法》有效期三年。办法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或依据文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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