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为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制假售假力度,根据《广东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出台了《番禺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净化我区市场经营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内容摘要
(一)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参考番禺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番禺区打私举报奖励办法、市质监局举报奖励办法、市农业局举报奖励办法、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等,主要依据和奖励范围、奖励标准是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等。
(二)奖励条件的设定,《办法》第四条规定需同时符合4个方面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即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番禺区内且被查证属实;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执法部门知晓;违法行为属于省打假条例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范围;举报人为非权利关系人和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奖励范围是根据省打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范围确定了12种奖励情形(《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因为我区对食品安全举报已有奖励办法规定,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将打假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六)项“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未列入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同时根据实际,考虑行政执法的现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成本,将商品标签标注、外包装不规范的举报和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实施分级奖励,根据举报的线索的详细程度和掌握证据情况,按照罚没款金额的一定比例(1%-5%)予以奖励,且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于10万元。同时,为了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在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项的案件(如不构成立案条件、责令整改案件、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案件等),给予举报线索奖励100元。
(五)奖励实施的操作主要是参考区打私举报奖励办法,成立区打假举报奖励审核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打假办领导和办案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由区打假办负责奖励金的审核、呈批和发放;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并将需要按本办法进行奖励的举报,填写《番禺区打假奖励金申报表》,向区打假办申报奖励金。
(六)奖励经费列入区打假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在区市场监管局打假工作经费中列支。
(七)《办法》试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