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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19-11-27
  •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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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实施细则》于2017年4月21日经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六部门联合印发,自公布以来,对促进区内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现仍在有效期内,但是作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因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相关问题,且《办法》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修订并印发,故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便于政策顺利兑现,实现效果最大化。

制定依据及参考文件如下: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5、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二、政策框架

第一部分由第一章构成,明确了的适用对象及认定的方式,同时对违背扶持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部分由第三章条至第七章构成,规定了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高管人才奖励、转型升级奖励、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和资金配套6种不同扶持情形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

第三部分由第八章构成,对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扶持资金的用途和限额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条款说明

第一章明确了的适用对象及认定的方式,同时对违背扶持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章对项目落户奖的具体奖励内容、相关定义、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认定程序以及相关特殊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操作规范。

第三章对经营贡献奖的扶持标准及兑现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补充了新迁入企业的奖励标准。明确了经营贡献奖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对新设立企业以转移区内原有企业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由事后弥补“追回奖励金”改为事前审核,在审核前确认企业的是否具备扶持资格。即“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否则不予兑现本办法奖励。”

第四章高管人才奖励详细规定了对企业高管的奖励内容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对在本企业任职且在本区缴纳个税的高管,由企业自主申报,按照本企业对高管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对于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并规定了“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数据来源。

第五章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以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面积作为兑现依据。同时对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引进新项目的扶持内容和扶持方式及操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一)区内采购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扶持的标准、所应达到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扶持标准为“购买总额2%,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所应达到的条件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或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必须为自用,奖励范围不包括购置设备、酒店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餐饮服务、安保服务。

3.其他企业购买的产品必须为本区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

4.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5.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规定:

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购买区内机器人奖励。对购买机器人奖励标准及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补贴标准为: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补贴。

奖励上限为: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10%。

需注意事项为:申请本奖励的机器人本体必须为本区企业生产。

(三)委外加工奖励。对委外加工奖励标准、委外加工的认定方式及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奖励标准为:对当年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的1%、存量的1‰给予奖励。

委外加工的认定方式:申请委外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企业与被委托方有明确的委托加工合同,申请企业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且财务账上有明确的制造成本和原材料费用,如果申请企业要求被委托方代为购买原材料的,则委托加工合同上一定有明确的说明,原材料一定有与被委托方进行财务上的结算,有结算的资金流水和发票。委外加工产值的计算以统计方法制度作为唯一依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参考计算方式如下:当年委外加工产值=当年委外加工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本核算方式仅供参考,如无法百分百体现真实产值,请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需注意事项:本区企业委托在本区内的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加工产品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行业协会奖励。对奖励标准及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章对配套资金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内容及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三)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第八章对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扶持资金的用途和限额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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