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订《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背景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于2016年12月12日由区政府印发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黄埔区的实际情况,修订《管理细则》。
二、修订《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参考法规、政策及文件
(一)《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四)《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
(五)《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六)《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七)《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八)《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九)《中共广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提速增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号)
(十一)《黄埔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
(十二)《关于明晰街道办事处对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和服务职责的通知》(埔编[2013]6号)
三、本次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本制度于2018年6月28日书面征求区发改局、经信局、投促局、科创局、财局、国土规划局及各街镇等相关单位意见;2018年7月3日举办由业务专家、行家和法律人士组成的专家、代表论证会;2018年7月30日由开发区严志明副主任主持召开各街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修订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7月26日至8月4日在黄埔区信息网等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四、《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框架和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分七章,共五十四条,具体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分别阐明了起草依据、目的,明确适用范围、交易行为的类型、农村集体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原则。
第一条:阐明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类型;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不适用本细则;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农村集体自主改造的,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
第四条:明确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类型。
第五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的管理理模式(该条款为原第九条调整为现第五条)。
第六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原则。
(二)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共五条,分别明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各级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责、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交易活动的管理模式,并明确各级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组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明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明确各街镇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明确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明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构。
(三)第三章:交易方式及保证金,共六条,分别明确交易方式及操作方法、各级交易机构承接交易的标的物标准和情形、协商谈判交易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流程、交易方式的竞得规则、交易保证金的计算、收取和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四种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明确各级交易机构承接交易的标的物标准和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采取协商谈判的适用情形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明确各种交易方式的竞得规则。
第十六条:明确各种交易方式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和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明确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设立专户收取保证金及禁止现金收取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本条款为新增条款)。
(四)第四章:交易程序,共二十条,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提前立项、立项申请、交易申请、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区国规部门办理时限、交易方案、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合作年限、民主表决过程要求及交易方案公示时间、交易公告发布、交易组织、交易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和交易资产归档等工作和程序作出规定,并明确以上工作开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明确农村集体提前办理立项申请的情形。
第十九条:明确各街镇办理立项申请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明确涉及土地合作建设项目国规部门办理审核时限(原二十条删除)。
第二十一条:明确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的合作年限(本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明确民主表决过程要求及交易方案公示时间(本条款为新增条款)。
第二十四条:明确办理交易申请提交的资料明细。
第二十五条:明确镇街办理交易申请的时限。
第二十六条:明确交易服务机构办理交易申请的时限。
第二十七条:明确交易公告内容。
第二十八条:明确交易公告期限。
第二十九条:明确交易公告发布期间,如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具体操作要求。
第三十条:明确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书面异议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明确竞投人报名要求及交易服务机构受理报名要求。
第三十二条:明确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和发布交易结果公示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明确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明确交易公示期限和公示内容。
第三十五条:明确签订合同的期限及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六条:明确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不相符的处理原则。
第三十七条:明确交易资料的归档要求(原三十七条删除)。
(五)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共九条,分别明确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事项,禁止交易的资产类型,延期、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工作,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情形,各职能部门处理投诉及举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明确各街镇应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条:明确交易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明确交易机构作出延期、中止或终止交易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三条:明确各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明确各相关单位在交易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诚信记录的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明确列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明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镇或监察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
(六)第六章:相关责任,共五条,分别明确农村集体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及合同履约中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四十七条:明确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明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镇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明确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明确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明确合同履约过程中纠纷处理方式。
(七)第七章:附则,共三条,主要对细则中个别名词及范围作出明确,并本细则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第五十二条:明确本细则的个别名词定义。
第五十三条: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另有规定。
第五十四条:明确本细则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