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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西区工业用地处置及盘活再利用试行办法解读材料

  • 2019-12-05
  • 来源: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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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西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动西区提升发展,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广州开发区西区工业用地处置及盘活再利用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开发区西区作为最先开始尝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区之一,出让年限最先为30年,现有部分工业地块使用权期限已经到期。目前,西区规划定位为“穗港智造特别合作区”,为盘活西区存量工业用地,推进西区产业转型升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广州市规章:《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3.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与产业园区功能配比的指导意见(试行)》(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对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地块的处置

《试行办法》充分采纳公众意见(《试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两次),对期限届满地块的处置如下:

1.续期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试行办法》第六条)

2.补偿措施: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不符合续期条件用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3.奖励措施:配合收地的,可按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拟定奖励方案予以奖励。(《试行办法》第八条)

(二)对土地使用期限未届满地块的盘活利用

对于土地使用期限未届满的地块,可以通过收储(已标图建库的可按城市更新政策进行补偿)、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城市更新、产业转移、合作开发等方式予以盘活利用。

(三)强化土地监管

对西区工业用地进行摸查梳理,建立西区工业用地使用台账,动态监控西区土地出租、转让等情况。

设立转让提醒告知制度,对使用期限剩余不足5年(含5年)的地块,及时将土地使用年限告知土地受让人;对于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仍不退还土地的,及时追究违法占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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