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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7-06-30
  • 来源: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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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省、市相继出台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我局对2015年制定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出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2015年8月由我局和海珠区财政局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至2016年,省、市相继相台多个就业创业资金方面的政策文件,对就业创业工作和专项资金管理提出新举措和新要求。办法的部分条款和补贴项目已不适应当前的就业创业工作新形势。为更好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进一步推动和扶持本区创新创业的发展,我们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主文和附件两部分。

主文是对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的原则和制度、资金补贴范围、各部门在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职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附件是《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包括四大类共18项补贴。

第(一)、(二)项是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补贴和招用补贴。

第(三)至(五)项是对有关机构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服务的补贴。

第(六)至(九)项是对创业基地、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和创业机构的扶持补贴。这几项补贴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了区就业专项资金对在本区内创业人员、创业机构的扶持范围,加强了扶持力度。

第(十)、(十一)项是对区人社部门或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补贴。这两项补贴是参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而新设立的补贴,主要是扶持本区开展各类创业活动。

第(十二)项是对培训机构和创业工作机构开展就业指导或创业指导进校园进社区专题活动的补贴。

第(十三)项是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区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充。

第(十四)项是对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组织本区公共服务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参加非职业资格培训的补贴。

第(十五)项是针对本区技能培训层次比例失衡的现状,鼓励培训机构开设高技能人才培训班,通过费用补差的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第(十六)项是为加强本区企业用工调研工作,对配合调研的有关企业予以补贴。

第(十七)项是为鼓励就业创业宣传工作,表彰先进而设立的资金支出项目。

第(十八)项是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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