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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16-07-01
  • 来源: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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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印发《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从我市我区的情况看,粮食生产总量上远远难以满足消费需求,品种之间极不平衡,需进一步提高原粮储备管理能力。

二是我国是自然灾害和粮食市场波动的多发区,地震、洪灾、旱灾、价格上涨等都容易造成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断档脱销,为此国家要求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三是自2016年我区承储储备粮以来,区本级没有相关法规用以指导规范我区储备粮管理工作,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在给我区承储企业贷款时,也需要凭我区的《办法》和任务下达书才给予贷款,为此我区参照《广州市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此《办法》。

二、《办法》的制订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订);

(三)《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穗发改〔2016〕39号);

(四)《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五)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为确保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共分“总则”、“职责划分”、“规模品种”、“承储管理”、“质量管理”、“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动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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