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荔府办〔2008〕5号
关于印发荔湾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荔湾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区环保局联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钟宁芳,联系电话:81949058)
荔湾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以及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任务
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荔湾区辖内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编制环境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范围
荔湾区辖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安排,其中,我区负责组织普查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包括市属企业)、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而农业源、机动车排气、以及医疗单位、电磁辐射设施均由市相应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普查,区各个对口部门配合完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指上述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其普查范围包括:(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3.其他污染源
农业源、生活源中的医院、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的普查范围由市专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确定。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是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普查内容:(1)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2)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3)污染治理情况等;(4)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和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三、普查机构职责与任务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普查工作按照属地调查、统计、填报方式进行。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成立荔湾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在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宣传培训,组织和指导选聘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污染源普查资料的采集、填报并建立数据库,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市政局、区农业水利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市容环卫局、区统计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区普查办),设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区普查办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安排专门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部门工作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参与并配合市专业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
(2)区经贸局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名录,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4)区建设市政局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普查、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调查,并将相关数据抄送区普查办。
(5)区农业水利局配合市农业部门开展农业源的普查,普查完成后将相关数据抄送区普查办。
(6)区卫生局配合市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污染源普查、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普查,普查完成后将相关数据抄送区普查办。
(7)区环保局负责区普查办的日常工作,组织辖区工业源和生活源中第三产业的普查。
(8)区市容环卫局配合市市容环卫部门开展垃圾处理场普查和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9)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消费量,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和分析工作。
(10)市工商局荔湾分局负责提供全区工商企业名录及相关基本登记信息。
(11)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参与组织普查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区普查办选聘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普查员,指定专人协调指导普查员开展入户普查工作,收集污染源相关信息,按时报送普查数据。
(四)普查对象职责
积极参与普查工作,指导专人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表,并配合入户调查工作。
四、普查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1.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2.污染源监测:区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要求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类培训的形式,分别组织普查技术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企业普查人员进行培训。
4.数据审核:区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重新开展调查。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二)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三)经费保障
我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按年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保障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算各街道入户调查户数后给予经费补贴,在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中支付给街道。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用等)。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学习文件,编制普查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普查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制订荔湾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普查办备案。
2.建立机构,编制普查预算。
成立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明确普查工作任务分工;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
3.宣传动员,部署普查工作。
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精心部署普查工作。
4.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按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街道、社区推荐,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并且要经过省或市普查办的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清查阶段(2008年2月底前)
在全面开展普查之前进行企业清查工作,按街道划分区域,建立普查底册。统计、工商、经贸等部门在2007年12月底前向区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区普查办指导和统筹各街道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查清普查区域内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确定清查对象是否纳入普查范围,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区普查办在2008年1月底建立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三)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3—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3月—4月)。
区普查办通过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并由普查员对排污单位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2.建立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5月)。
区普查办和统计部门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区域污染源数据库。
3.数据汇总和上报(2008年5月底前)。
2008年5月底前区普查办要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再次对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及时上报广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完成区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初稿(2008年5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6月—2009年7月)
进一步修正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的编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接受省、市的普查验收。
六、普查数据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普查结果。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普查方案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办、局,区武装部、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民主党派,市驻区有关部门。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