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通告
关于确保坑口地区大型活动的安全通告
荔府〔2008〕1号
为确保坑口地区各项大型活动健康、安全、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共场所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活动前,活动主办方要向公安机关提出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二、活动主办方要自觉接受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三、活动现场实行人流和交通管制,严禁车辆进入交通管制区域,参加活动的群众要自觉服从公安执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服从疏导和管理。
四、未经批准,活动现场严禁设摊摆卖。
五、活动期间,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现场,对现场焚烧香烛进行管制,严禁焚烧各种纸质祭品及燃放烟花、爆竹。
六、提倡文明礼让、和谐有序,活动期间严禁起哄、滋事、斗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未经申请擅自举办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对现场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公安执勤民警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消防管理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