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项目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一)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原则上是由市、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相应扶持资金;
(二)配套经费的支持比例按照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和各级科技项目立项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所获上级政府资助经费数额的100%,且最高额度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上级部门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与荔湾区以外的单位合作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财政资助经费分配比例的,以其中本区单位所得财政资助部分为配套基数;
(四)同一年度内,同一个单位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原则上只配套一个项目,且该项目所获配套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
(五)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科技奖励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10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按最高获奖项进行奖励。
(三)同一单位同一获奖项只奖励一个,获奖项目中完成单位有多个荔湾区企事业单位的,由所有荔湾区的完成单位共同申请,奖励资金由该项目荔湾区的完成单位平均分配。
(四)奖励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