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这份科技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原则
本政策以全面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扶持对象
办法扶持对象为注册地(住所)在荔湾区辖内的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包括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平台等。分别明确了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平台的认定条件和认定原则。
(三)扶持标准
对认定为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对国内“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校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辖内建设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相关培育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补助。
对上一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补助额的按补助款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上一年度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
对上一年度重点研发平台运营机构为科技企业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实际支付额的80%比例予以奖励,每个运营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四)工作程序
明确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扶持资金申报流程等。
(五)监督管理
包括对企业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责任追究,以及获补助企业需配合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
(六)有效期限
明确本办法实施的有效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