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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19-05-31
  • 来源:荔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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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的工作要求,起草了《荔湾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经荔湾区政府审定同意并印发实施。现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原因

我区按照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建立我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目前,全区共有1200多名专职人员,是我区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力量。由于专职人员的工作岗位设在社区居委会,其岗位性质长期以来难以确定,各街道在队伍管理中采用的标准、方法不尽相同,影响了专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规范化管理。为此,需要在区级层面,根据市的有关规定出台实施细则,规范专职人员队伍的管理。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

(四)《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

(五)《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专职人员的界定。专职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主体。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三)专职人员的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招聘对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专职人员的考核奖惩。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加大探索从优秀专职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

(五)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给予补助。明确专职人员的工资构成,鼓励专职人员提升专业服务技能。同时,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落实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实施细则》有效期为3年。因为上位政策依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印发并施行,有效期3年,为保持规范性文件的同步,规定自6月13日起施行。

四、《实施细则》的落实

区民政局将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指导各街道做好专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咨询答疑

有疑问的市民可向荔湾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社会工作科进行咨询,电话:8137730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邮箱:mzjjc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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