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精神,在充分征求和吸纳我区各镇(街)、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制定形成了《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和“《补充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的规定,文件主体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方案》共分十一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方案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在广州市内具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含广州市辖下11区)人员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我区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我区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部门职责。区教育局负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负责将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南沙区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分别根据职责分工对来穗人员的就业社保、住房(租房)、计划生育、居住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条 学位安排。区教育局以持有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人数为计算基数,以我区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并按广州市目标要求逐年增加统筹安排学位比例。
第四条 审核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内分别对来穗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申请程序。来穗人员与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流程做好报名、投档、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材料真实。来穗人员申请学位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
第七条 同等待遇。通过本方案投档派位获得公办学位(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八条 工作纪律。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时限要求。本方案对来穗人员及其申请入学子女的相关时限要求,除特别说明外,计算时间均从2005年10月1日起。
第十条 有效期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其他。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南沙区教育局。
(二)《补充通知》共分五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适用条件。来穗人员在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时,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
第二条 部门职责。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协调各镇(街)来穗中心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南沙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第三条 信息公开。相关信息将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有效期限。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五条 其它。《补充通知》的解释权归南沙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