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区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南司﹝2019﹞1号)要求,我局对《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穗南办府〔2017〕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要求,现就《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加以政策解读,主要情况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南发﹝2019﹞1号)文件精神,我区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对相应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并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为更好地开展我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因此对《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办法》修定的主要依据
1.区级政策依据:《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南发﹝2019﹞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共5条,具体包括对《办法》组织实施单位名称的修改和联合审查部门名称的修改。
现针对每一类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1.修改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修改原“区环保水务局”为“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3.修改原“区安监局”为“区应急管理局”;
4.增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5.修改原“南沙区国税局、区沙区地税局”为“南沙区税务局”;
四、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0-3991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