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效力自动终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该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编文号发布。《关于印发<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交〔2014〕412号)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经评估,该文件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性。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依法延期执行,即《关于印发<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交〔2014〕4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