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南沙区市场主体大幅增加,据统计,截止2019年6月,食品经营类市场主体共12511户,其中食品销售类8228户、餐饮类3807户,食堂476户。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及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切实贯彻南沙自贸区相关政策,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对大型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实行承诺制,是基于对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一贯良好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也是为知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落户南沙提供便利,我局参考了深圳、佛山等先进做法,制定了《南沙区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工作实施办法》(下称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可行性
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相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市监规字〔2019〕2号)、《广东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第142号令)。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本《试行办法》共十三条,其中第1-2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第3条明确了实施机关和职责权限;第4-6条规定了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按照“申请人承诺制”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第7条规定了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办理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的义务;第8-9条规定了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南沙区新设门店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第10条规定了不适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南沙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12条规定了解释权。第13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
(二)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种类。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分为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及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
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是指超级市场(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商场等,须在广州市范围内有5个及以上或广州市内有3个及以上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2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直营门店(门店之间有相同股东或有相同隶属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加盟门店(本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为商标持有人,加盟店需与商标持有人签定加盟协议),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
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须在广州市范围内有5个及以上或广州市内有3个及以上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2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直营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二)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南沙区食品经营者。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不但包括了广州市企业,亦包括台、港、澳企业。《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了不再适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3种情形。
(三)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按照“申请人承诺制”条件和程序。
《试行办法》第4-6条规定了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按照“申请人承诺制”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具备的条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同时参照佛山、深圳先进做法制定。
(四)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南沙区新设门店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条件和程序。
《试行办法》第8-9条规定了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南沙区新设门店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的要求及参照佛山、深圳先进做法进行优化、删减后制定。并将现一般食品经营许可最短10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五)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南沙区食品经营者法律责任。
《试行办法》第11条规定了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南沙区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的法律责任。保证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法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杜绝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