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穗天商金〔2015〕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高端产业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重点企业
第四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
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两个财政年度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全区排名前40位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其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不超过本类别奖励企业总数的10%。
(二)支持四大重点产业企业
1、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行业排名前5位的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四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本实施办法所称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产业、网络增值服务、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网游动漫、电子商务、科技研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服务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大型商业零售、现代物流、会展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广告服务等。
第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已获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不参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企业排名。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二节 企业上市
第六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通过证监部门验收并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区辖内企业,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辖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四)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节 民营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获得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二)对获得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我区中小企业的项目或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基地建设;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通过专家评审,每年一次,给予此类项目或活动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四节 天河路商圈
第九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支持景观优化提升。符合天河路商圈整体策划与相关规划设计要求,企业自主在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的景观优化提升工作,包括绿化改造、公共艺术小品设置、街道座椅设置、灯光照明工程建设、旅游问讯中心(点)设置、建筑外立面改造等,给予企业景观优化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二)活动支持。对开展天河路商圈整体营销以及由市、区政府主办的主要活动地点位于天河路商圈的购物节、美食节、电商节等主题活动,对负责执行的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在场租、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的4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三)公共平台支持。对由商(协)会、产业联盟自主建设的改善天河路商圈营商环境、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天河路商圈服务能力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化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本支持项目须经天河路商圈管委会备案及验收。
第五节 融资租赁
第十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两个财政年度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30%、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
第十一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获得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的按5%给予配套,获得业务补贴奖励资金的按10%给予配套;
(二)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引进符合第(一)项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楼宇)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获得市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的按5%给予配套,业务补贴奖励资金的按10%给予配套,每个园区(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节 电子商务
第十二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辖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其上年度进出口增量达到3000万美元(按当年海关统计数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进出口增量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本项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封顶。
(以上支持实行同一年度不重复原则)
第八节 服务外包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认定奖励。对国家、省、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天河区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认定奖励。
(二)业绩奖励。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统计系统中注册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年度离岸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相关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扶持)。
第九节 楼宇经济
第十四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根据天河辖内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对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企业申请,企业按照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申报。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天河区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贡献突出的服务外包公司和单位。
(二)经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无偷漏逃税、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
(三)承诺书。
(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公告列明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第六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已受理该企业申报上市的有关证明凭证,或获准上市(挂牌)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申请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企业还需提供获准上市(挂牌)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申请第六条第(三)项的企业需提供《招股说明书》或者能充分说明申请资金企业为上市(挂牌)主体运营企业的股东架构图、股本说明等有效文件;外汇管理局批准海外募集资金准入的有关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申请单位证照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支持的企业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协调小组会议,对资金安排方案及企业名单进行初审,通过后报产业服务办公室,由产业服务办公室提请召开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获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信息网”和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业服务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告,并搜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服务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支持的上市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从企业获得最后一次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起,五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产业资金审计工作。在受支持后下一年度向管理部门书面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具体实施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审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支持事项,对同一支持对象涉及同时获得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商务楼宇是指在天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合法建设、商用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单一业主的楼宇(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名下楼宇的商用建筑面积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进出口额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项下。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