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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政策修订解读

  • 2019-08-21
  • 来源:越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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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越秀区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区,受土地资源有限和城市空间发展受限的影响,努力加速构建以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为龙头、平台项目为抓手、主导产业为支撑的经济工作新格局,以占全市不到1/200的土地贡献全市1/7强的GDP,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已成为越秀吸纳、孵化、培育和壮大企业的核心载体。全区366栋重点商务楼宇集聚一大批IAB、NEM、新型金融、现代商贸、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的总部型、规模型优质企业,其中区认定总部型企业共362家,入驻的世界及中国500强地区总部、分支机构达77家,总部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近5成。国家高新区黄花岗科技园是越秀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基地,园区首创“写字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模式,打造特色园区40个,培育企业2000多家,其中上市公司超60家,高新技术企业534家,专利累计超10万项,位居全市创新能力前列。《广州市越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明确了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平台经济等具有越秀特色的创新型经济。为鼓励新增优质载体、提升现有载体功能、强化载体运营服务,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促进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载体主体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2017年7月27日,《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印发实施。原《办法》实施后,政策运转良好,社会认可度较高,较好促进了我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的产业政策,并落实2017年10月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规定要求,有必要对原《办法》做适当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

(三)《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

(四)《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未删除及增加条款,修订后的《办法》一共9条,关于修订内容部分说明如下:

(一)根据“1+1+3+N”政策体系统一规范性要求,将原有条款第一条规范为现《办法》的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第二条“扶持对象”,制定依据内容上适应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引用的依据文件进行了调整。

(二)将原有条款第二条调整为现《办法》第三条,其内容提及的“按对本区经济贡献”调整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以科技创新为中心,产业链带动作用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社会发展辐射带动作用突出作为综合考量指标,避免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明确的“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内容出现理解偏差。

(三)将原有条款第三条调整为现《办法》第四条,新增了对新批准成为区产业合作园区的扶持内容,进一步加强园区扩容,鼓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楼宇加入合作园区。适应广州市关于建设价值创新园区要求,新增了加强园区提质增效的内容,鼓励园区集聚重点产业发展。

(四)将原有条款第四、五条调整为现《办法》第五、六条,内容不变。

(五)将原有条款第六条调整为现《办法》第七条,参考广州市其他各区标准,调整了获得国家、省、市、区孵化器认定的扶持标准。其中关于“创新载体培育的企业”的支持内容由于认定实施时间较长,且其关于“对本区经济贡献”的表述与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有歧义,此次修订不再保留。

(六)将原有条款第七条调整为现《办法》第八条,关于“园区运营单位投资本园区内企业”的扶持内容,因认定实施时间较长,且其中“对本区经济贡献”表述与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有歧义,此次修订不再保留。原《办法》第七条关于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在“品牌提升、知识产权、资质认证”等方面予以扶持的内容,已被区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所涵盖,此次修订进行了调整。

(七)原有条款第八、九条均属“附则”内容,现《办法》将二者合为第九条内容。对个别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调整。

(八)将原《办法》中关于“补助”、“补贴”、“奖励”的表述统一调整为“支持”,以鼓励相关产业(企业)发展,并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支持,避免出现不公平补贴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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