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业经越秀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的原因:
2017年11月15日,市委组织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通过认定的方式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了引才效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政策对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服务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对接上级政策,并结合《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3号)落地实施情况,对《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二)《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三)《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穗组字〔2017〕98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修订)》共有9条,分为文件制定的上级政策依据、政策扶持对象、高端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评审奖励计划、对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高端人才“越秀安居”工程、高端人才VIP卡个性化定制服务、引才助才奖励、政策适用有关要求以及政策有效期等内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第一条调整政策制定依据,新增“《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作为上级政策依据。
修订原因:《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两份政策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1月印发,增加相关文件作为政策依据,并充分吸收两份文件的内容,结合越秀实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优化调整。
(二)第二条为政策扶持对象,由原政策“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及其他鼓励类人才和高端人才服务机构。重点引进和鼓励的高端人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在职人员,或对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调整为“本办法所称‘高端人才’,是指经越秀区委、区政府制定的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并认定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紧缺人才等类别人才,以及越秀区委、区政府重点奖励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创新人才、社会领域精英人才等类别人才”。
修订原因:我区高端人才在原有四类评审类人才的基础上,增加四个层级的认定类人才,进一步扩大政策的覆盖面,加大引才聚才的力度。
(三)第三条为新增条款,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聚焦区内重点产业,以“高精尖缺”为导向,重点引进各相关领域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
修订原因:探索实施高端人才引进“领秀计划”,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通过“认定”的方式延揽更多高端人才,并明确引进的高端人才类别以及奖励扶持力度,为高质量引才夯实制度基础。
(四)第四条为人才评审相关内容,将原《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各项人才评审详细规定调整为“以创新贡献为导向,每年评定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以经济贡献为导向,每年评定一批杰出产业人才,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应税收入的一定数额,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以技术技能贡献为导向,每年评定一批产业发展创新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薪酬补贴;以社会贡献为导向,每年评定一批社会领域精英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修订原因:本条在原《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基础上进行精简调整,突出重点,加大人才项目整合力度,并树立四类存量人才的差异化评审导向,进一步厘清各类人才评审项目的边界,保持了原《暂行办法》每类项目最高的奖励标准,确保了政策的延续性。
(五)第五条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相关内容,将原《暂行办法》第四条“项目扶持。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优质人才资源和科研资源的顶尖人才,到本区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高端产业化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给予最高1亿元的专项扶持。凡入选的高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本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的,视所创办、领办企业的投资额度及发展前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跟进投资。”调整为“设立越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链接市场资金服务人才项目,拓宽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高端人才(或其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本区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到本区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高端产业化项目的,经申请和评估,视有关企业、项目的投资额度和发展前景等给予最高1亿元的专项扶持和跟进投资”。
修订原因:对高端人才的专项扶持和跟进投资相关政策内容进行整合,突出我区对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提升我区人才政策的吸引力。
(六)第六条为高端人才住房保障内容,在原《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增加“实施高端人才‘越秀安居’工程。精选一批位于城区中心、黄金地段的优质房源作为越秀人才公寓,优先供应高端人才入住”等相关内容。
修订原因:强化我区对高端人才住房保障的统筹力度,加大区属人才公寓的供给力度,为人才安居越秀、创业越秀解决后顾之忧。
(七)第七条为新增条款,“推行高端人才个性化定制服务。向高端人才发放‘越秀高端人才VIP卡’。持卡人按VIP级别和管理期限享受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优先入户、安排工作、健康医疗、子女入学、住房保障、创新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家庭服务等方面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建立VIP级别累进机制,高端人才在越秀区连续服务时间越长、累计贡献越大的,享受的服务内容越多”。
修订原因:第七条整合了原《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关于高端人才住房保障、优先入户、医疗保健和子女入学等有关内容,依托区内优质服务资源和行政资源,以越秀高端人才VIP卡为载体统筹各项高端人才保障服务,提升越秀人才生活融通的“获得感”。
(八)第八条为引才助才奖励相关内容,与原《暂行办法》第九条政策内容保持一致。
(九)第九条为附则,将原《暂行办法》第十条“同一申报人在同一评选周期内,仅可从高端人才项目下设的四个领域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相关内容调整为“高端人才的引进认定和评审奖励,同一周期内仅可选择相关领域的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并规定“《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3号)同时废止”。
修订原因:政策新增认定的引才方式,为实现人才奖励的精准投放,对于人才认定和评审奖励,明确人才在同一周期内仅能择一申报。此外,由于此次政策调整属于新政策替代旧政策,故第九条明文对旧政策《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3号)予以废止。
四、政策如何落实:
区委组织部将牵头区科工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修订)》的工作要求,做好高端人才的引进、培育、管理和服务等有关工作。
五、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咨询:
(一)越秀区高端人才认定、越秀区产业发展创新人才、越秀区社会领域精英人才评审、越秀高端人才VIP卡申领、“越秀区招才引智突出贡献奖”、“越秀区高端人才服务贡献奖”人才交流服务专项奖励申报有关工作,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37631713);
(二)越秀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越秀区高端人才服务贡献奖”创新创业服务专项奖励有关工作,可向区科工信局咨询(电话:37623580);
(三)越秀区杰出产业人才评审有关工作,可向区商务局咨询(电话:37618055);
(四)越秀区青年创客新星人才评审有关工作,可向团区委咨询(电话:87767578);
(五)越秀区高端人才住房保障有关工作,可向区房管局咨询(电话:83370416、8319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