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府〔2018〕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减证便民”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群众的负担,区政府决定清理第一批39项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需提交的各类证明。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涉企涉民证明的衔接落实工作。凡是明确取消的各类证明,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单位也不再提供相关证明。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便民替代措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内部核实、网络核验等方式,加强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通和校验核对,打破“信息孤岛”,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此次清理的结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请材料,修订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在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以及便民替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区编办会同区政务办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单位落实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增城区第一批清理规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共39项)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增城区第一批清理规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共39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单位 | 收取单位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便民替代措施 |
1 | 监护人关系证明 | 用于16周岁以下申请人办理所有出入境业务 | 公安户籍部门 | 区出入境办证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方式替代。 |
2 | 注销户口证明 | 用于本区内户籍人口办理出境业务、群众申请变更银行、社保医保等资料 | 公安部门 | 区公安机关、区人社部门、银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方式替代。 |
3 | 资料更改证明 | 用于本区内户籍人口办理变更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身份资料的申请人办理出入境业务 | 公安部门 | 区公安机关、区人社部门、银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方式替代。 |
4 | 户籍信息变更证明 | 用于本区内户籍人口办理证明户籍信息变更事项 | 区户口登记机关 | 区公安户籍部门 | 《户口登记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方式替代。 |
5 | 死亡注销证明 | 用于本区内户籍人口办理证明死亡注销事实的业务 | 区户口登记机关 | 区公安户籍部门 | 《户口登记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方式替代。 |
6 | 村委、合作社同意补证证明 | 用于办理宅基地补证登记业务 | 村委、 合作社 | 区国规部门 | 《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 |
7 | 相关税费缴纳证明 | 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务 | 税务部门 | 区国规部门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8 | 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业务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 区国规部门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如能提供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免除申请人提交该证明。 | —— |
9 | 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证明 | 用于办理学前教育资助业务 | 开具证明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教育部门 |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穗教转﹝2017﹞459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10 | 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革命老区)、农村户籍、少数民族证明 | 用于办理学前教育资助业务 | 开具证明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教育部门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做好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资助学前教育困难家庭幼儿36.7万人”民生实事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穗教转〔2017〕459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11 | 同意提供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证明 | 用于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业务 | 属地村委、合作社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审批工作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 的证明。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12 | 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业务 | 村委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通过现场勘查方式代替。 |
13 | 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证明文件 | 用于办理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业务 | 区住建部门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广州市绿化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通过现场勘查方式代替。 |
14 | 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证明文件 | 用于办理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业务 | 区植物、动物检疫机构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广州市绿化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通过现场勘查方式代替。 |
15 |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证明文件 | 用于办理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业务 | 区国规部门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广州市绿化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通过现场勘查方式代替。 |
16 | 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证明文件 | 用于办理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业务 | 区公安机关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广州市绿化条例》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通过现场勘查方式代替。 |
17 | 村社集体组织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 用于办理林地、林木权属证明业务 | 村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林业园林部门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如能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则免除申请人提交该证明。 | —— |
18 | 个人收入证明 | 用于办理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业务 | 个人提供或单位 | 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7〕5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个人书面承诺代替。 |
19 | 收入证明 | 用于证明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情况 | 个人提供 | 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7〕5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个人书面承诺代替。 |
20 | 本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申请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生活补助 | 村(居) 委会 | 区民政部门 |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21 | 收养人本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用于申办收养子女登记 | 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 | 区民政部门 |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和财产、不动产等相关证明办理。 |
22 | 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 用于申办收养子女登记 | 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 | 区民政部门 |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有效证件证明,比如结婚证。 |
23 | 缴纳社保证明 | 用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业务 |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区农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24 | 拟建设项目的行业证明 | 用于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 区商务部门 | 区国规部门 | 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要求商务局出具行业证明。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25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 用于申请享受优先分配公租房、租金补贴提档业务 | 区卫计部门 | 镇街部门(收取审核)、住房保障办(复核保管) |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穗住保〔2016〕80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26 | 经营场地证明 | 用于办理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业务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 | 区残联 | 《关于加强我市按摩服务场所管理工作的意见》(穗综治委〔2008〕3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27 | 盲人按摩师职称资格证 | 用于办理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业务 | 广州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 区残联 | 《关于加强我市按摩服务场所管理工作的意见》(穗综治委〔2008〕3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28 | 社保参保证明 | 用于证明其社保参保情况 | 镇(街)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学校、所在公司 |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29 | 医保参保证明 | 用于证明其医保参保情况 | 镇(街)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学校、医院 |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0 | 就业失业证明 | 用于入职}购买社保或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 镇(街)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入职公司,区人社部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1 | 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 用于申报建筑面积300㎡以下建筑与总投资不超过30万小额工程业务 | 镇(街)规划建设办 | 区住建部门 | 《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2 | 劳动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退休及其他业务 | 各镇街 | 原镇、社办职工现所在单位 | 按其所在单位需要开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其他有效材料证明,比如劳动合同等。 |
33 | 无婚姻记录证明 | 群众用于办理个人涉外婚姻状况证明业务 | 各镇街 | 区公安部门 | 《增城区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增民〔2015〕105号)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4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用于办理残疾人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业务 | 村(居)委会 | 区残联 | 《关于做好2017年1-6月份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5 | 农村纯一、二女户证明 | 用于办理农村纯女户的婚育证明 | 各镇街 计生办 | 区卫计部门、学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6 | 农村独生子女证明 | 用于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的婚育证明 | 各镇街 计生办 | 区卫计部门、学校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取消该证明事项。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
37 | 无户籍人员挂失重制卡证明 | 用于办理无户籍人员重制卡业务 | 村委 | 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 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38 | 人员身份类别证明 | 用于办理修改人员身份类别业务 | 镇街城乡医保部门 | 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 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39 | 城乡养老保险退费证明 | 用于办理城乡养老退费业务 | 镇街社区 服务中心 | 银行 | 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 | 取消该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需提供该证明。 |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