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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函

  • 2025-08-06
  •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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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口岸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边检总站、广州海事局,南航集团、省机场集团、广州港集团,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港函〔202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2026年口岸重点工作任务,现就做好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下称“口岸建设事项”)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要求

  按照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以下单位:

  (一)中直驻穗口岸查验单位;

  (二)广州市内口岸管理部门;

  (三)广州市内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含电子口岸)。

  资金项目申报主体须与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二、资金支持方向

  资金支持广州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支持智慧口岸建设项目等口岸建设方面。其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打造综合枢纽口岸、重点专业口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对深化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服务于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智慧口岸建设、口岸综合管理、应急指挥能力提升等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落实国家和省、市部署的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五)对于2025年资金使用进度慢、效果差的项目和单位,2026年资金支持将视情予以扣减或不予支持。

  三、资金支持期限

  资金支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资金支付时间为准)。项目相关建设支出的付款和发票开具均需在资金支持期限内完成。

  四、支持标准

  对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70%,且不超过2000万元;对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30%,且不超过2000万元。

  五、申报项目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三)已根据各级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经本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同意实施;

  (四)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基建、信息化项目要在2025年9月底完成立项审批(备案)等手续;

  (五)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六)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项目,需同时提交以下顺序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五)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2026年省级口岸建设事项项目申报承诺书(加盖公章,附件2)。

  七、资金申报及审核流程

  请区口岸主管部门、海关、边检、海事等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申报受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及所辖口岸(单位)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择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其中,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边检总站、广州海事局分别负责本部门及所辖基层部门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其它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商务局。项目申报受理部门应出具推荐意见函和汇总的入库项目申报表(一式1份,推荐申报项目需排序)。

  市商务局将按照省商务厅要求(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果、绩效目标明确等相关申报要求),对项目申报受理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研究资金项目拟申报入库意见后,正式报省商务厅,并同步录入“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

  省商务厅将对地市拟入库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反馈审核结果和预分配额度,市商务局将按省商务厅后续工作通知操作,完成资金项目入库确认程序。

  项目申报受理部门将上述纸本材料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A4纸胶装成册),于2025年8月11日至15日(星期一至五)报送市商务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315室(港口口岸处);与纸本材料内容、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电子文档和扫描件(光盘刻录)同时发送邮箱wangjian1@gz.gov.cn。

  八、口岸建设事项资金使用要求和负面清单

  如获得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支持,项目主体需严格按申报的配套资金额落实相关资金,未达标准的将清算事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需实行专账核算,建立独立账套或设置辅助科目进行核算,并按预算统计口径归集汇总实际投资金额。口岸建设事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重复支持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二)不得用于支持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服务实体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甚至“购买”数据、虚增进出口;

  (三)不得用于直接与进出口数据挂钩的补贴;

  (四)不得用于发放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支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六)不得用于支持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和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七)不得用于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八)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专此函达。

  附件:1.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xls

  2.项目申报承诺书.doc


  广州市商务局

  2025年8月1日


  (联系人:郭德存,电话:81025471,电子邮箱:wangjian1@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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