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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25-12-12
  • 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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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广州市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7日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徐慧,联系电话:83220561)



  广州市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引

  一、托育服务设施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安全看护、生活照料、情感关爱、营养膳食、游戏活动、健康管理等促进婴幼儿早期成长等服务的场所。

  二、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小区)、已建居住区(包括老旧改造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扩建居住区、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托育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标准、移交要求等,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明确,在出让方案阶段明确托育服务设施具体移交主管部门。

  五、在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图中标明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用房。

  六、支持利用居住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辟空间用于托育服务。利用居住区服务设施用地举办托育机构的,可不局限于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4种业态毗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可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七、新建居住区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按照服务规模1-1.5万人的托儿所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处,建筑面积600-800平均米/处标准设置。

  八、已建成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加快配置。农村社区应综合考虑当地的婴幼儿服务需求,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机构建设。

  九、婴幼儿生活用房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标准》(WST870-2025)等规范标准。每个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每个托位2平方米。

  十、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独立设置的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十一、托育护服务设施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一侧,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应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未按规划条件及《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规定完成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十三、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项目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对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组织专项验收。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联合竣工验收后,与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签订设施移交确认书,无偿移交场地以及相关资料,并办理产权登记。

  十五、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托育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十六、项目所在地街(镇)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托育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应当尽快到规划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十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增加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十八、托育机构用房,应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托育机构,或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每个托育机构设置班级不超过10个。

  十九、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设置。

  二十、本指引至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或修订的标准、技术和规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布或修订的为准。

  二十一、本指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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