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独支付是指参保人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含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医保目录常规药品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时,药品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限额,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结算标准。本市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享受药品单独支付待遇前需选点就医,具体办理途径如下:
一、参保人享受药品单独支付待遇的途径
本市医保参保人可按以下途径享受药品单独支付待遇:
一是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以及在选定的二类门特就医机构进行二类门特就医时,开具单独支付药品处方,可享受单独支付待遇。
二是享受一类门特待遇的参保人,还可选定相应一类门特病种的单独支付定点机构,在选定的单独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一类门特单独支付药品处方,可享受单独支付待遇;未办理单独支付定点,或在非选定的单独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应药品费用不能享受单独支付待遇,按原一类门特待遇报销。
说明:参保人在上述三类机构均可享受相同的药品单独支付待遇。
二、选定单独支付定点机构的途径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和二类门特定点机构后,可按规定享受药品单独支付待遇,无需另外选定单独支付定点机构。
参保人在一类门特享受药品单独支付待遇前,需选定单独支付定点机构,相应选点途径如下:
(一)现场办理
参保人在本市就医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一类门特单独支付定点机构选点手续。
(二)网上办理(含本市及异地就医)
1.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办理路径:我要办事—查看更多—业务办理—单独支付选点);
2.穗好办APP(办理路径:热门服务—医保—办事服务—更多—单独支付选点)。
(三)其他方式
为了方便参保人在异地享受药品单独支付待遇,支持以下方式办理选点手续:
省内就医: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但未办理“一类门特单独支付”选点的情况下,首次在备案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一类门特”就医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可按单独支付待遇享受,医保信息系统同步将该就诊医院设定为该参保人相应的“一类门特单独支付”异地就医选点医院。
省外就医:参保人在省外异地就医但未办理“一类门特单独支付”选点的情况下,可以在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同步办理一类门特单独支付选点。
三、变更单独支付定点机构的途径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需变更一类门特单独支付定点机构的,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相关功能正在建设中)或到我市医保中心各区医保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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