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广州港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听全文
  • 2017-10-24
  • 来源:广州港务局
  • 分享到
  • -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向我局反映(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1504室广州港务局港务监督管理处;邮编:510100;电话:020-83050385;传真:020-83050254;邮箱:ll@gzport.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对提出的意见请说明理由和依据,并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电话。


广州港务局 
2017年10月2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和广州港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通知如下:

一、减免的适用范围

经由广州港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规定标准的50%)。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公共统筹部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0%)。

(三)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做好以上减免项目的明码标价,并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港口经营人应当继续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的服务,禁止借减负之机变相涨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乱收费,抵消减负效果。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上减免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减免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施行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