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港局【2018】256号
广州港务局关于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我局目前正按交通运输部新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为保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一致性和严肃性、有效性,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7号)要求,我局决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统一同步换发新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下简称《附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于11月15日前向所在分局提交《危险货物经营人作业场所情况信息表》(附件),(纸质原件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确保提交《信息表》中的具体内容与作业实际和最近一次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相符,如不相符需一并提交经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附证》将于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需要续期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三、我局各分局须结合年度核查工作认真审核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交的资料,确保资料与实际相符,各分局在接到经营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局提交具体审核意见,从而确保换证工作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广州港务局
2018年10月23日
(联系人:李宁,联系电话:83050301)